過去因未繳納交通罰鍰而遭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的駕駛人可以解套了。五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決定讓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卅日前十年內,因未繳罰款被吊銷牌照或駕照者,可在五年內繳清罰款後重新領照。該案九月一日實施,約廿萬人受惠。
全台過去仍有廿多萬人遇到這種未繳款就被吊照的問題,除非重新考照,否則就是無照駕駛,引起不少民怨;許多人是在開車遭攔檢後,才發現駕照、牌照早被吊銷,有些是忘了繳、有些是根本沒收到罰單。
立委五月修法,決定讓九十五年六月卅日前十年內,因未繳罰款被吊銷牌照或駕照者,可在五年內繳清罰款後重新申請核發,不必再重新考照。交通部已會銜內政部,九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民眾申請領回駕照、牌照時,需繳交違規時原裁決處罰金額,有些金額可能已加倍,有些可能沒有,每案不一,但所有欠款都要繳清;如能證明罰單送達過程有瑕疵,也可提出申訴。交通罰鍰查詢電話:0800-231035(上班時間)。
- Sep 02 Tue 2008 08:25
未繳罰款吊照 9月起繳清可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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