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因某日駕駛車輛遭乙撞損,身體並受有傷害,針對甲修理車輛的費用,以及因受傷支出的醫療費,擬併同精神上受有損害,向乙提出應賠償之請求。甲須否向乙寄發催告信函?甲可否逕行起訴?甲可否先聲請就該事件進行調解?
(解說)
1.損害賠償事件,權利人於請求之前,依法並無應先行催告之義務,得逕依損害向義務人起訴。惟為求法律事件處理過程之僵化,避免義務人誤解,先行催告可發揮「先禮後兵」的意思,給義務人一個訴訟外解決損賠事件的機會與空間,因此寄發存證信函是實務上經常所見方法。
2.除向義務人寄發存證信函外,倘義務人仍置之不,或彼此對損害賠償之具體內容無法達成合意,權利人可考慮聲請調解,聲請調解:(1)可向「事件所在地」「義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權利人住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就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進行調解。(2)可逕行起訴,並於起訴書中向法院聲請先行調解(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此為「任意調解」)。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上之「強制調解」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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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2 Tue 2008 08:27
車禍損害事件的起訴前「調解程序」
- Sep 02 Tue 2008 08:25
未繳罰款吊照 9月起繳清可領回
過去因未繳納交通罰鍰而遭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的駕駛人可以解套了。五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決定讓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卅日前十年內,因未繳罰款被吊銷牌照或駕照者,可在五年內繳清罰款後重新領照。該案九月一日實施,約廿萬人受惠。
全台過去仍有廿多萬人遇到這種未繳款就被吊照的問題,除非重新考照,否則就是無照駕駛,引起不少民怨;許多人是在開車遭攔檢後,才發現駕照、牌照早被吊銷,有些是忘了繳、有些是根本沒收到罰單。
立委五月修法,決定讓九十五年六月卅日前十年內,因未繳罰款被吊銷牌照或駕照者,可在五年內繳清罰款後重新申請核發,不必再重新考照。交通部已會銜內政部,九月一日施行。
- Sep 01 Mon 2008 16:36
保險指定幾個受益人, 差別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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